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条件及提交材料
2014-09-02 17:10:39
元江县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立案条件
一、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三类案件,即(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具体来说刑事自诉案件包括: 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二、起诉就当提交下列材料:
1、刑事诉状或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交相应份数;
2、居民起诉的应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相应的户口证明复印件一份;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是工商营业执照、负责人证明材料和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相应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真实的证据材料一份或申请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材料的申请书一份。
4、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需附相关部门不予追究材料一份。
5、要求附带民事赔偿的,需要提交相应财产损失材料(如、医疗费用单据、交通费等)。